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时 如何认定各方的赔偿责任?
【案件简介】
2011年6月28日16时12分,被告一梁某驾驶皖××轻型厢式货车在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金碧新城门口对出路段时,因避让不及,货车左前轮压伤了正在人行横道内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原告侯某的右脚,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于2011年8月3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
【案件经过】
原告委托我所代理处理善后事宜。
鉴于原告系未成年人,且是在放学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且伤势较为严重(截止2011年8月10日已花医疗费8万元。),本着先治病救人的原则,我们建议先就医疗费部分起诉,并及时对肇事车辆进行了财产保全,同时积极与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联系,争取到了交强险的1万元医疗费用。
【案件结果】
一审(医疗费部分先行起诉)开庭时,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中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由于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原告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之规定,认为被告一依法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主次或同等),理由是原告系未成年人,父母作为监护人有责任,且原告闯红灯。
对此,我方认为,被告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更无法律支持。庭审结束后,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限期提供相关证据,后未提交。
最后,法院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依法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被告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等待二审开庭。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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